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鹽南高新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鹽城市港口岸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鹽城市港口岸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岸線管理,合理利用和保護港口岸線資源,促進我市港口的建設與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港口岸線的使用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港口岸線,是指港口總體規(guī)劃范圍內的岸線,包括維持港口設施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陸域。
本辦法所稱港口總體規(guī)劃,是指《鹽城港總體規(guī)劃》和《鹽城內河港總體規(guī)劃》。
第四條 港口岸線的使用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guī)劃,堅持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利用、有序開發(fā)、節(jié)約高效的原則。
港口岸線資源應當優(yōu)先用于公用碼頭建設。市、縣交通運輸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優(yōu)化港口資源配置,提高港口岸線資源利用效率。
市、縣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閑置、利用率低的碼頭進行整合,引導、支持有條件的自用碼頭提供公共服務。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局是全市港口岸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區(qū))交通運輸局負責轄區(qū)內港口岸線的行政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交通運輸局的業(yè)務指導。
交通運輸綜合執(zhí)法機構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規(guī)定的執(zhí)法職能,依法查處非法占用港口岸線的行為,按職責做好內河港口船舶航行管理工作,規(guī)范船舶航行行為。
發(fā)展改革、自然資源與規(guī)劃、海事、水利、生態(tài)環(huán)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港口岸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在港口總體規(guī)劃區(qū)內建設港口設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在項目立項前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港口岸線的使用期限、范圍、功能等事項,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報經批準:
?。ㄒ唬┥暾埵褂酶劭谏钏毒€的,由市交通運輸局受理后轉報省交通運輸廳,經省交通運輸廳審查并征求省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意見后,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ǘ┥暾埵褂醚睾R约皟群铀募墸ê降腊l(fā)展規(guī)劃技術等級四級)以上航道內港口非深水岸線的,由市交通運輸局受理后轉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批;
(三)申請使用內河五級航道內港口岸線的,由市交通運輸局受理,征求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意見后審批。
?。ㄋ模┥暾埵褂脙群悠渌降纼雀劭诎毒€的,由縣(市、區(qū))交通運輸局受理,征求同級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意見后審批。
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自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之日起二年內開工建設港口設施;確需延期開工建設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六十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文件只能延期一次,延期不超過二年。逾期未開工建設且未辦理延期手續(xù)的,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文件失效。
第七條 需要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提供申請材料。
第八條 因工程建設等需要建設臨時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使用人應當向市、縣(市、區(qū))交通運輸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港口岸線臨時使用的期限、范圍、功能、恢復措施等事項。
建設臨時港口設施,申請使用沿海港口岸線的,由市交通運輸局受理并審批,許可決定報省交通運輸廳備案;申請使用其他港口岸線的,由縣(市、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并審批,許可決定報市交通運輸局備案。
建設臨時港口設施使用內河港口岸線的期限自獲得許可之日起不得超過六個月,使用沿海港口岸線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滿需要續(xù)期使用的,續(xù)期最長不得超過工程建設期限。因國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建設臨時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期限,可以根據工程建設期限確定。
臨時使用的港口岸線,不得建設永久性設施。建設的臨時性設施,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自使用期滿后三個月內自行拆除,恢復岸線原貌。
第九條 市、縣(市、區(qū))交通運輸局收到岸線使用許可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市、縣(市、區(qū))交通運輸局應當在受理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港口岸線使用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十條 批準使用港口岸線后,如因企業(yè)更名或者控股權轉移導致岸線實際使用人發(fā)生改變,或者改變批準的岸線用途,應當按照《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一條 港口岸線使用有效期不超過五十年。超過期限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未經依法批準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按照《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未經依法批準建設臨時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臨時使用港口岸線建設永久性設施,或者臨時使用港口岸線期滿后未恢復岸線原貌的,按照《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0日頒布實施的《鹽城市沿海港口岸線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xié)辦公室,市監(jiān)委,
市法院,市檢察院,鹽城軍分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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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27日印發(fā)